毕节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资助办法》和《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01点击:

各县(自治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将修订后的《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遵循“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系从事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经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给予的后补助。

第五条  资助对象的条件

(一)资助对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二)资助对象无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资助项目审核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栏目中无记录,自然人未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然人和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资助项目审核时记录已修复或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除外);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记录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至资助项目审核时,超过2年尚未移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不再对其资助申请进行限制。

(三)知识产权为多个权利人共有的,只能由第一顺序权利人提出资助申请。

(四)资助申请人因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况造成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在进行变更后再申请资助。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资助类别、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类别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七条  一般资助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从2022年以来,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对申请日起满10年的高价值发明专利,自届满10年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不重复资助。

(三)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对国外授权发明专利,一个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1万元,每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四)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获得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每件资助1万元,仅资助一个渠道。

(五)植物新品种授权。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获得植物新品种授权,每件资助3000元。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资助。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每件资助1000元。

(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核准使用资助。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对经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市场主体,每家资助3000元。

第八条  专项资助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从2021年以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按照质押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资助,同一笔质押贷款年度资助金额最高资助3万元。贴息资助时对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服务费按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1万元资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担保、保险机构进行质押,担保、保险机构向银行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保险,知识产权权利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全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资助总额以当年预算资金为限,用完即止。

(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毕节设立拥有2名以上(含本数)在贵州省备案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外省在毕节设立分支机构)资助2万元,不重复资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成立,并在我市正常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满3年,并且在代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中上年度被核准的商标注册100件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资助1万元,不重复资助。

(三)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经专家评审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已获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重复资助。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帮助30家以上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规划编制、专利技术挖掘、商标品牌指导、知识产权申请与维护、许可转让、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公益服务一年以上,给予10万元资助。

(五)鼓励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对权利人在下列情形中产生的合理维权费用给予部分资助:

1.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2.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3.专利、商标无效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4.仲裁程序已终结,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5.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其维权请求获得支持。

资助金额按照维权过程中实际支出维权费用的20%给予资助,国内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权利人同一权利类型,每年最多资助1件。国内维权每年按申请资助先后顺序资助不超过2件,涉外维权每年资助不超过1件。

第三章  资助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一般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对象主体资格材料;

(三)知识产权印证资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助的资助对象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基本材料,同时还应当根据专项资助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一)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的,应当提交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印证材料;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知识产权评估中介费用票据复印件。

(二)申请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材料、知识产权代理业务证据印证材料、在毕节市纳税凭证复印件。

(三)申请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市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为准。

(四)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理决定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决定书、司法确认书,以及维权委托合同、费用支付票据等印证材料。

第十一条  资助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科室。一般资助申请人应当自知识产权获得授权、注册、批准或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当在专项资助事项发生后的一年内申请办理资助事项,逾期不予资助。条款中已对时限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受理审查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定期对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如对材料有疑问,可以要求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进行核实,申请人逾期不提供的,资助申请审核不予通过。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将拟资助名单发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对拟资助企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出具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3.为保证项目公平、公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委托第三方对相关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保障项目实施。

(三)公示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资助名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https://www.bijie.gov.cn/bm/bjsscjgj/index.html)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对象应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并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账号资料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助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严格坚持有财政预算的支出,没有财政预算不得支出的原则,遇政策调整无预算安排的项目,不再予以资助。

第五章 资助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须将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资助对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单位两年内、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申报毕节市知识产权有关资助,不予推荐申报知识产权有关的项目。

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申请获得的资助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专项用于推动申请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资金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和〈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市监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依法、有效管理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自主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使用管理,并接受同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的资助项目,系从事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后给予的后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效益优先、注重质量、重点支持、事后资助、总量控制”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编制、报送专项资金预算和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申报预算,并按照“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视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高价值发明专利维持;

(二)用于国外发明专利授权;

(三)用于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注册(批准、登记)、使用的资助;

(四)用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工作;

(五)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六)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七)用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八)其他知识产权事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相应申请表。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本办法涉及到的其他资助事项,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助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如因此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毕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毕节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资助办法(试行)〉和〈毕节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市监发〔202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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